青海省**保护将“有法可依”
PostTime:2025-02-25
3月25日,《青海省人民**常务**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、交易和食用**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经省第十三届人大**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共十八条。主要规定了禁止非法猎捕、交易和食用**的范围、管理措施、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等,填补了当前我省**保护立法空白,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《决定》明确禁止猎捕范围为:国家重点保护的**、本省重点保护的**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**。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**。《决定》明确我省禁食**及其制品的范围为:所有陆生**,包括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**;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**;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**;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**。同时对因科学研究、疫源疫病监测、人工繁育、医药利用、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。在监管措施上,《决定》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、交易和食用**的全方位、全链条监管,明确规定: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**及其制品;禁止商品交易市场、网络交易平合、餐饮场所以及运输、仓储、快递等经营者,为非法出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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